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于同日施行。
主要内容: 《批复》明确,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尚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
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股东在未届出资期限内转让股权所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将依据原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处理。
影响解读: 此《批复》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的时间范围,消除了实践中的争议,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批复》强调了新法条款不具有溯及力,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预期。
特别提示: 本批复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与该批复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将不再适用。相关从业人员和企业需要及时调整实践操作,以符合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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